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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加退保

一、勞、健保投保 (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職業工會應於其所屬會員入會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申報表送達勞工保險局時起算。

入會加保勞、健保者,需親臨本會辦理。

(一)入會投保條件及限制:

  1. 凡從事工程、建築、法律、會計、審計、統計資料處理、速記、打字、油印、晒圖、職業介紹等服務之勞工,年滿 16 歲者,均得為本會會員並投保勞、健保。
  2.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得經由本會申報加保。
  3. 重病臥床者及住院中加保屬未從事工作者,不得申報加保。
  4. 領有殘障手冊者,需經審核可後始得加入本會並申報加保。
  5. 精神狀況異常者,不得申請加入本會並申報加保。

(二)入會投保應備資料及程序:

  1. 親臨本會填寫「入會申請書暨切結書」乙份<下載>
  2.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3. 附加健保眷屬者請加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乙份。附加健保眷屬若為 18 歲以上子女者,請務必檢附有效註冊之學生證影本乙份。
  4. 非以最低投保薪資費率申請時應檢附勞保局提供之投保年資表影本乙份。
  5. 第一次投保入會費用約 $3,980 元(含入會費$500)。
    (此費用以個人且無眷屬,依最低投保薪資$27,470元計算得之。其他投保薪資及附加健保眷屬者,請來電洽詢)
  6. 備妥上述文件後,親臨本會辦理,本會辦理勞健保加、退保時間為上午09:00-12:00、下午01:30-03:00。

二、勞、健保退保、轉出

會員因申請勞保退休、轉職或符合下列情形者,則需電洽、傳真或親臨本會辦理勞、健保退保或轉出手續,以免影響會員權利或重複投保情形發生。

(一)勞、健保需退保、轉出情形:

  1. 移轉投保單位時,即在原單位勞保退保須同時辦理健保退保轉出
  2. 改變投保身份時,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不合眷屬身份條件,如辦理老年給付或眷屬年滿 18 歲不合眷屬身份辦理時或另有工作勞保時,須從原單位退保轉出
  3. 死亡
  4. 成為現役軍人,如受徵召服役
  5. 在監所接受刑的執行之受刑人
  6. 失蹤滿六個月者
  7. 喪失投保條件者。如:除去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退保應備資料:

  1. 填寫「退保申請書」乙份<下載>,並請確實填寫退保日期。辦理勞保退休者,則需本人親臨本會填寫申請書辦理。
  2. 繳清已積欠之保險金額,若無積欠者免。
  3. 若有溢繳保費金額之情形者,請加附「退款帳戶資料」,待本會計算自退保日期後溢繳之金額後,退還至該帳戶。

(三)退保申請方式:

  1. 電聯申請 (僅健保適用)
  2. 傳真申請
  3. 親臨本會申請

三、健保停保、復保作業

(一)停保

。保險對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辦理停保:

  1. 保險對象預定出國 6 個月以上
  2. 保險對象失蹤未滿 6 個月者

。停保應備資料及程序:

  1. 簽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
  2. 失蹤未滿 6 個月申請停保者,應檢付警察機關報案三聯單
  3. 親臨本會辦理

(二)復保

。出國 6 個月以上者,復保應備資料及程序:

  1. 入出境證明文件 (需至出入境管理局列印申請)
  2. 簽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下載>
  3. 親臨本會辦理

。失蹤未滿 6 個月者,復保應備資料及程序:

  1. 警察機關查尋人口紀錄證明文件
  2. 簽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下載>
  3. 親臨本會辦理

四、健保補辦中斷投保作業

全民健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凡符合投保資格,都要以適當身分持續投保,不能有中斷投保情形。但部份保險對象因轉換工作,暫時性失業或地址遷移...等因素,導致投保紀錄不銜接,且未繳納保險費者,即有中斷投保情形。

中斷投保者只需於繳款單寬限期限前持單至金融機構照額繳納,即完成補辦中斷投保手續。若對於中斷投保紀錄或繳費有異議者,可依照通知單中詳列之投保單位中斷區間,赴當時之投保單位查詢提出申復,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五、會員資料變更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所屬會員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需要更正時,應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應備文件及程序:

  1. 來電申請
  2. 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份(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