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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資訊

長期出境之工會會員,應即向所屬單位辦理退保。(摘自勞保局函文)
111-08-31

為確保職業工會會員勞健保權益,經查核不符加保資格者,應即向所屬投保單位辦理退保。

 

  1. 依勞保條例及勞保局函文規定,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均為在職保險,於我國境內實際從業且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始應由所屬本業之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加保。
  2.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如經勞保局查核不符加保規定(非於台.澎.金.馬地區從業之勞工),將取消投保資格,除投保年資不予採計外,己繳納之保費不予退還。如有領取保險給付者,還會依法追還給付金額。
  3. 倘有長期出境、己轉受僱固定雇主或己不再實際從事勞動工作者,應即向所屬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以免影響自身勞健保權益。